考试首页·注册会员·课程报名·支付方式·网校登陆
您现在的位置:中级会计师吧 >> 综合辅导 >> 文章正文
中级会计考试辅导:企业注销如何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
来源:中级会计师考试吧  2012-1-9  收藏本页  http://www.zhongji8.com/
中级会计考试辅导:企业注销如何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

  【问题】

  我单位系有限责任公司,共有2名自然人股东,从2007年起国税局就认定我单位账证不全,只能准确核算收入,不能准确核算成本,对我单位实行定率征收,从实行定率征收那个月起我单位即未按规定将成本费用准确入账,经常存在费用未记账情况,收入准确记账,截至2010年7月我单位账面未分配利润70万元。若据实按财务规定记账,我单位实际未分配利润仅能达到10万元,现在我单位准备注销,请问必须按我单位虚假的未分配利润70万申报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2号)规定,如果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清算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扣除投资成本后的余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未进行清算或无法取得清算所得相关信息的,以企业期末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之和,按照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不得因企业存在的债权、债务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名师在线
杨闻萍老师
杨闻萍老师
  副教授,硕士,从1992年起开始从事会计职称考试培训,从1993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工作,是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考试委员会审计课题组组长...[详细]
徐经长老师
徐经长老师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PAcc中心主任,会计系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理事,财政部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兼任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财务顾问.[详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论坛交流 - 有事找我点这里
客服咨询热线:010-62126633 或 400-678-3456 转 601 传 真:010-62168398(直拨)  邮编:10008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D座8层(魏公村北大口腔医院北侧) 环球天下教育集团
版权所有 © 2007 - 2008 中级会计考试吧(zhongji8.COM)渝ICP备09016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