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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辅导:提供土地合作建房征不征契税?
来源:中级会计师考试吧  2012-1-8  收藏本页  http://www.zhongji8.com/
中级会计考试辅导:提供土地合作建房征不征契税?问:我是一个企业,我提供土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资金,我们合作建房,建成后分给我一部分房屋,其余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外销售。请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征不征契税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提示:应征契税,房地产发公司必须把土地使用权更名到自己的名下,这样才可以取得土使用证,而土地使用证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工的一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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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闻萍老师
杨闻萍老师
  副教授,硕士,从1992年起开始从事会计职称考试培训,从1993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工作,是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考试委员会审计课题组组长...[详细]
徐经长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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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PAcc中心主任,会计系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理事,财政部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兼任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财务顾问.[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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